刚被释放又去敲诈
分文未得再进监房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苍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7年1月11日被释放,同年1月19日凌晨,在缓刑考验期内敲诈勒索他人,再犯新罪。近日,被苍梧法院撤销缓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认为其被法院判刑,是因帮何某某追收赌款一事犯非法拘禁罪的,因此要向何某某索要钱财赔偿损失。释放后,李某某遂以何某某连累其入监需赔偿损失为由曾两次向何某某索要钱财,但遭拒绝。2007年1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阿豪”(另案处理)在龙圩镇竹园路何某某家门口,再次要求何某某给付人民币150000元作补偿。在被何某某再次拒绝,分文未得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遂用刀将何某某砍成轻微伤,并威胁何某某如不给钱就不要在龙圩镇行动,不然就会被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手段,索要他人人民币1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行为和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莫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