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他人再进监牢
苍梧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领刑一年
近日,苍梧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聂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系苍梧县新地镇某村人,小学文化。小的时候父母把他送给他人抚养,生身父母从此不再过问聂某某的生活与学习。这样,在2007年2月,聂某某就因犯盗窃罪被苍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25日凌晨,已提前出狱的聂某某在苍梧县计生局后面的建筑工地处被周小杰、黎沛松等人用刀斩伤。事后,聂某某找周小杰赔偿医药费未能如愿,遂于同年9月20日凌晨,纠集了李海潮、陈金松、“废成”等人在苍梧县龙圩镇世纪广场“大肥美”大排档内用啤酒瓶等物将周小杰打成轻伤。
苍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啤酒瓶等物致人轻伤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同时聂某某在刑满释放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聂某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其能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梁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