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石某和许某三岁的儿子许小某在爷爷奶奶的携带下到梧州太阳广场玩耍,主要在三楼公众走道的儿童游乐场玩球。10时15分左右,许某离开爷爷奶奶的监管视线独自带球玩耍,此时,许某爷爷奶奶坐在三楼走道边的护栏上。15分53秒,许某抱球独自走进四楼至三楼下行扶梯出口处,很快被摔倒在运行的电梯梯级上,梯级又将许某运送至出口处,并夹住许某的左手臂,导致许某左手手臂当场受伤。约20秒后,许某爷爷奶奶因听见原告痛哭开始四处寻找,并快速赶往事发地点,16分25秒时电梯口一电动车商店经理和商场安保人员及时赶到,并由电动车商店经理按停电梯。随后,商场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立即开展救援措施,并向消防支队“119”和医院救护中心“120”电话求救。10时30分左右,梧州市消防支队特勤中队和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急救中心先后到场,并在消防人员的专业救援下,10时32分将许某救出涉事电梯,医护人员在进行简单的现场包扎后,立即将许小某送往医院抢救,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随后于当日在对许小某进行总体情况了解后,派救护车将许某送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深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9345.78元。2015年8月28日,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梧州市太阳广场7.27电梯夹伤幼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许小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梧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石某和许某就许小某就医所需医疗费向梧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无果。因此,石某夫妇带着许小某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该案,并指派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承办。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得知,许小某因伤两次住院手术治疗,左臂至今不能伸直,构成残疾的可能性极大。在与石某夫妇商量诉讼方案后,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许小某进行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鉴定。经鉴定,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许小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伤后护理150日,营养90日。即时,承办律师根据鉴定结论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万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许小某爷爷奶奶在携带其到梧州市太阳广场玩耍时,应认真对其进行监护,但其由于疏忽大意,致使许小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独自逆行进入扶梯运行区域导致左手臂被扶梯夹伤,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梧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虽然系具有资质的物管公司,但其对梧州市太阳广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因其相关安全管理工作部完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许小某在无大人监护的情况下独自逆行进入扶梯运行区域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发生许小某被电梯夹伤的安全事故,故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全案案情以及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调查报告,确认酌定许小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70%责任,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30%责任。最终,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司赔偿许小某40602.83元。
(韦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