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终得补偿金
岑溪法院巧调解重和解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近年来,岑溪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按照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官巧调解 工伤获赔偿
2006年8月,外地农民工陆某到岑溪市三堡一花岗岩矿山打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次月6日19时许,陆某在装填爆破火药时,被火药炸伤面部及双眼,工伤经鉴定为一级。岑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陆某与矿山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陆的仲裁请求,陆某向岑溪法院提起诉讼。
主办法官在经过了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为了切实维护外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他们不辞劳苦,一次又一次地深入到矿山对被告进行悉心调解,使被告充分了解到法律法规对工伤赔偿纠纷的具体规定和原告所处的困境以及被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最后,被告终被法官的执著所感动并同意赔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赔付15万元经济补偿金给陆某。
法官重和解 抚养得履行
霍某与李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婚生儿子随霍某共同生活,但李某迟迟不愿把孩子交给霍抚养,霍某遂向岑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考虑到强制执行可能会伤害到孩子的心理,也可能激化两个家庭的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法官决定通过执行和解的手段,妥善解决这一抚养纠纷。执行法官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到李某一直和其哥嫂居住,于是执行法官首先找到李某的哥嫂,先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并讲明孩子由父亲霍某抚养的好处。在得到李某哥嫂的支持后执行法官又和他们一起找到李某,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说服下,打消了李某的顾虑,愿意将孩子交给霍某抚养,一起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得到和谐履行。( 梁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