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梧县司法局沙头司法所和苍梧县公安局沙头派出所联合成功化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维护了当地的和谐稳定。
2016年4月21日16时许,沙头镇永乐村的梁某朝、严某奎夫妇与同组村民岑某妹在沙头镇永乐村油库附近双方相邻责任田处因土地问题发生口角,随后矛盾激化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岑某妹胸骨骨折,经苍梧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岑某妹胸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沙头司法所受理该调解案件后迅速与沙头派出所办案民警取得联系并成立联合调解工作组。工作组人员及时与当事人联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做好笔录,随后走访了在场的村民梁某平进行核实,查看了岑某妹的医疗费用等单据。在明确了纠纷事实和原因后,工作组于5月2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工作组成员向各方当事人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指出梁某朝、严某奎夫妇对岑某妹造成了轻伤,有可能触犯刑法,梁某朝、严某奎夫妇应对岑某妹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岑某妹在纠纷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在分清法律责任的同时,工作人员从情、理、法着手就赔偿金额分头做梁某朝、严某奎夫妇和岑某妹的思想工作。在工作人员耐心的劝说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在核算各项费用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梁某朝、严某奎夫妇一次性赔偿岑某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8000元人民币,赔偿后岑某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在工作组人员的见证下,双方签定了调解协议,梁某朝、严某奎夫妇当场将赔偿款足额交付给岑某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纠纷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