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蝶山区夏郢镇思安村有座山叫古道爽山,此山盛产银矿石。李某某是此山下的一个村民。李某某因见这些矿石可以变卖得钱而心起贪念。2008年5月10日下午17时许,李某某一个人开辆摩托车窜到古道爽山脚下,从半山腰一洞口进入胡屋银矿的矿区工作场所,将广西储鑫矿业有限公司开采出来的310斤矿石(价值人民币3408.5元)盗走。后把矿石运到夏郢镇思安村一间废弃的房子里,伺机将矿石卖掉。案发后,矿石被依法提收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走他人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且没有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8月8日,梧州市蝶山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黎 静 黄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