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梧州市检察机关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模式,救助质量和效果有了明显提升。其主要做法是:
一、大幅提高单件救助金额
司法救助重在解困,但是由于绩效考核的因素,各院一般只重视救助的数量,而不重视救助的质量,因此梧州市检察机关2014年之前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救助金额大部分在2000—5000元之间,基本上只有市院办理的案件救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救助金额过低,没有真正达到为被害方解困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助的效果。2015年以来,梧州市检察机关加强与当地政法委、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得到了政法委和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大幅提高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救助金额。一年多来,该市两级检察院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6件,救助金额35万多元,单件平均救助金额突破1.3万元,比2013、2014年分别提高了380%和225%,其中有17件救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有9件救助金额在2万元以上,有3件救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救助金额的大幅提高,使救助的质量和效果也得到明显提升,更好地达到为被害方解困的目的。
二、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
2014年之前,梧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救助案件基本上以被害人或其家属申请为主,这造成了由于一些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方由于不了解司法救助政策没有申请救助而得不到救助的情况。2015年来,该市检察机关立足实际,积极转变观念,将救助程序的启动由“一个主动”向“两个主动”转变,即过去基本都是申请人主动申请,现在着力构建起“申请人主动申请+检察机关主动救助”的模式,确保不少救一人,不漏救一案。全市检察机关一方面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及接访、走访、下访等形式,宣传司法救助的理念与政策;另一方面,建立与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对于办案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主动提起司法救助。该市检察机关2015年以来办理的26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有20件系检察机关主动提起的,超过所办理案件的四分之三。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提起救助,得到了被救助人的充分肯定。
三、先行垫付救助金及时救助
司法救助突出救急。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对于申请人家境经济非常困难,迫切需要紧急救助的,梧州市检察机关除尽最快速度为其办理救助外,还在政法委审批后,经常采取从自身经费中先行垫付的方式,及时解决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2015年以来,梧州市检察机关共有10件案件采取了先行垫付救助金的方式,得到了被救助人高度赞赏。如梧州市院2015年办理的蔡某、吴某夫妇司法救助案和2016年办理的陈某、叶某夫妇司法救助案,该院在政法委审批后,从自身经费中分别垫付了2万和3.1万元给申请人,及时解决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申请人均送上了锦旗表示由衷的感谢。
四、从刑事救助向民事救助拓展
2014年之前,梧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救助对象全部系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015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按照中政委等六部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意见》,积极探索对6件民事侵权案件进行了救助,占所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四分之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2015年9月17日,梧州市院原检察长潘婧奎通过视频接访了远在180公里外的蒙山县农民黄某,在听取了黄某因其女儿在交通事故中被小车撞成重伤并造成九级伤残得不到任何经济赔偿而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情况后,潘检察长批示蒙山县院要深入调查黄某的家庭情况,如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要迅速办理。蒙山县院经过深入调查后,确认黄某确属因案返贫的情形,及时为其启动了救助程序,仅用了13天就将司法救助金4000元发放到黄某手中,有效缓解其经济困难。
五、从单一救助到综合救助拓展
2014年之前,梧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除发放救助外,鲜有其它的救助形式。2015年以来,梧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形式,除发放救助金外,还积极在思想疏导、心理辅导、住房、低保、精准扶贫等多种救助方式,推动司法救助与其他救助方式相衔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梧州市院2015年办理的蔡某、吴某夫妇司法救助案,除向其发放2万元救助金外,该院还积极协调某单位解决其租房问题。又如梧州市院2016年办理的陈某、叶某夫妇司法救助案,除向其发放救助金外,还多次对陈某夫妇进行思想疏导,帮助他们解开“心结”、重拾希望,市政法委张学军书记也亲自接访了叶某,并当场决定救助其人民币31000元。办案干警还积极和当地镇民政办、村委协调解决其农村低保和精准扶贫问题,村委决定将其家庭列入2017年农村低保范围,并有针对性地对其家庭进行扶贫,使其家庭尽早脱贫。从单一救助到综合救助,使被救助人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
六、积极探索联合救助模式
“一人拾柴火不旺,众人拾柴火焰高。”2015年来,梧州市检察机关对于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被害人,积极探索联合两级院甚至争取自治区检察院的支持,联合开展救助工作,以达到救助效果最大化。如梧州市院经常把一些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交给下级院办理,在下级院办理时,积极帮助基层院和当地政法委沟通,以达到救助金额金额最大化,同时积极帮助基层院和当地镇政府、民政部门等协调,解决被害人家庭的低保和精准扶贫等问题,使被害人家庭更加有保障。如2016年6月,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三级检察院联合对藤县新庆镇均平村板表一组的黄某海进行了救助,黄某海5岁的儿子于2015年9月7日被同村的莫某欢残忍地杀害,其也被莫某欢砍伤,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莫某欢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和无刑事责任能力。黄某海长期在家中务农,无稳定的经济收入来也源,其妻子已与他离婚,现家中尚有两个在校读书的女儿,其母李某85岁高龄,属二级残疾人,仅靠耕种少量田地和领取低保金度日,2015年黄某海户精准扶贫识别得分为53分,属贫困户。且案发后至今,没有得到犯罪嫌疑人莫某欢任何经济赔偿。藤县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了解到被害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后,及时为其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其争取到了国家司法救助金1.5万元。同时,及时将情况向梧州市院和自治区院作了汇报,自治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继胜亲自通过视频接访了被害人黄运海,了解其家庭情况,勉励其重新振作起来,并决定对其救助人民币3.5 万元。梧州市院得知其2015年12月后被停发了农村低保金后,主动到村委和镇政府联系,为其争取列入2016年的农村低保范围,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制订了脱贫计划。目前,5万元救助金已发放到被害人黄某海手中。黄某海对三级检察院救助送上了锦旗表示感谢。
(曾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