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英,今年88岁,藤县藤州镇人,其与郭某才在1983年结婚,结婚时郭某才已生育有三女二儿,结婚时还有一个儿子未成年,刘某英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其与郭某才在县城购买了80平方米私人住宅用地,1997年2月郭某才去世,同年5月刘某英与两个继子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赠与书,约定刘某英将和郭某才共同所购的80平方米私人住宅用地中其所占份额转让给两个继子所有,两人各占一半,由两个继子负责对其养老送终,生养死葬。协议签订后,两个继子对地块进行了分割并办理了各自的土地证,1998年小继子在其分得的40平方米土地上建房,2000年,大继子仅出资11000元,其余部分由刘某英出资,在其分得的40平方米土地上建了三层楼房,房屋建成后刘某英住二楼,大继子住三楼。到2015年农历12月,大儿子要求其搬离所居住的二楼,从1997年起郭某英就不能工作了,其丈夫去世后,就依靠每月490元的抚恤金勉强维持生活,两个继子从未支付生活费给郭某英,现在郭某英年老体弱,2016年5月因脑梗塞、颈椎病和高血压病入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五千多元,由于两个继子都不愿意支付医疗费,郭某英只能向亲戚借用,由于费用大,其在病未完全好的情况下提前出院了。刘某英无奈之下在好心人的指引下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立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覃律师具体承办,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和受援人办理委托手续,及时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考虑实际情况,只请求其大继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其住院的费用及每月按时支付生活费给郭某英。在承办律师和法官释法明理后,郭某英的大继子主动支付了郭某英住院所借支的医疗费5000元,并答应让郭某英继续在其房子继续居住。后经藤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其大继子从2016年7月起每月15号前给付郭某英赡养费350元。
藤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不仅及时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使其感受到政府的关怀,更进一步提升了法律援助的公信力,凸显了法律援助惠民工程的积极作用。
(黎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