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吴某某是四川人,因家庭生活困难,小学毕业后就来到梧州做宝石加工生产,为了早日摆脱贫困,加上自身的努力工作,积累了一定的资产。2007年10月,吴某某去广东珠海出差,在当地认识了一个女老板。闲聊中,女老板问吴想不想发财,吴某某说:“当然想”,因当时吴的宝石生意收入少且亏本,想从另外的渠道赚钱。女老板就传授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技术及伪造所需的工具给吴某某,获利后相互提成。吴某某回梧州后就在本市的大街小巷到处张贴小广告,先后有人打电话给吴某某要求伪造假身份证及加盖虚假公章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08年2月上旬起,将写有“办证”的小广告张贴到本市的大街小巷各处。同年4月上旬,梁某按照小广告上的电话找到吴某某,要求办理假居民身份证。后被告人吴某某根据梁某提供的资料先后制造了两只假的居民身份证。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吴某某的暂住处依法扣押了造假工具、假印章及造假用的证书外套一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彭 政 黄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