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公安局联合烟草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经营案
    ——缴获价值36万元卷烟一批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8-18  分享到:

8月15日,在“夏季风暴”专项行动和“国门利剑2016”行动中,岑溪市烟草专卖局与岑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执法,在容岑一级公路岑溪市马路镇某饭店查获一辆非法运输卷烟车辆,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缴获卷烟一大批,价值36万多元,破获非法经营案1起。

8月15日下午,岑溪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容岑一级公路马路镇某饭店有一辆运输卷烟的车辆在停车吃饭。接到举报后,岑溪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岑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迅速赶往马路镇,在容岑一级公路边某饭店发现了车号为桂K—W****的五菱面包车,车上满载各种香烟,经要求车上人员黄某荣、周某华出示运输香烟的合法手续,他们均不能提供运输香烟的合法的准运手续,遂将黄某荣、周某华2人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处理。

经审讯,黄某荣、周某华2人交代了他们驾驶一辆车号为桂K —W****的五菱面包车,在广西防城港装载香烟后,没有任何准运手续就从防城港往广东方向行驶,想不到却在容岑一级公路马路镇某饭店吃饭时,被岑溪市烟草专卖局和岑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查,车上装有黑色盒装白沙香烟60箱、云烟4箱、黄山香烟5箱,车上人员黄某荣、周某华均没能提供烟草专卖准运证及相关证明。经岑溪市烟草专卖局计价,该批烟草制品价值达366998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荣、周某华2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审理之中。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经营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查获一批卷烟

(陈远文 覃泸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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