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开庭宣判,法律援助受援人陈某获得胜诉。
当事人陈某已年近八旬,与丈夫一起养育了两儿(莫大和莫二)一女(莫三),现均已成家立业,并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在丈夫去世后,陈某除了每月享有90元的农村养老金外,无其他生活来源。现年老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独立行走,所享有的农村养老金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平时生活起居均由莫二照顾;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由莫二和莫三共同支付。莫大不愿意尽赡养责任。万般无奈之下,莫二和莫三来到了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鉴于陈某不能独立行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员和承办律师一起为陈某提供法律援助。为了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在陈某的授权下,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长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陈某已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莫大、莫二、莫三作为子女负有相应的赡养义务,应当支付陈某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赡养费用。根据陈某的实际情况,对陈某的生活费、护理费酌定为每月1800元。莫大、莫二、莫三每月各承担600元。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凭有效票据由莫大、莫二、莫三各承担三分之一。因陈某只请求莫大支付赡养费用,法院尊重其个人意愿,只判决莫大承担其应承担的赡养费用。至此,该起老年人赡养费纠纷案件得到顺利解决。
(韦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