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偷公司财产 监守自盗获徒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9-05  分享到:

作为公司的保安不好好履行职责,却伙同他人盗窃公司财产,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房。93日,岑溪市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844凌晨,作为岑溪某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保安的李某某,利用公司里的工人都在休息,厂区里只有他值班之机,伙同公司工人王某用放在保安室的钥匙将公司包装车间门打开后,用手推车先后装了两车共32箱价值人民币32000元的成品火机盗出,收藏到公司大门外十几米远的草丛中。当晚,两人的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盗走的32箱火机也被追回。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遂作出了文中开头的判决。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梁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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