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路遇醉汉纠缠,大多数人选择避而不理,但总有人会失去冷静,和醉汉起了争执,进而引发悲剧。近日,法院对一起与醉汉发生争执进而引发互殴并致醉汉成为植物人的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
2014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小汽车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新兴一路明珠酒家和梧州市潘塘公园正门口之间的路口处时,与酒后驾驶助力车的被害人谢某某因道路行驶问题发生口角,在会车时谢某某用手拍打了蒋某某的小汽车车身,蒋某某随即向前靠边停车后,下车朝谢某某方向走去,谢某某见状亦在路边停车,双方相向走近后再次发生争执,并以拳脚互殴,期间,蒋某某用拳头击中醉酒状态的谢某某(乙醇浓度为405.9mg/100ml)的左下颚和颈部之间的部位后,致谢某某直接后仰当地昏迷,蒋某某即驾车离开现场,后谢某某被120救护人员送医院救治,一直未能清醒处于昏迷状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作出人体损伤医学鉴定,认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在急性酒精中毒状态下颈部受徒手击打倒地致心跳呼吸骤停,并因心跳呼吸骤停进而导致脑缺氧缺血,大脑功能严重受损而使其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属重伤一级。后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谢某某的颅脑损伤后呈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胡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