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革命不断发展的今天,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基本都有一部手机。短信也成为了,人们相互联系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这却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诈骗短信随之而来。对我们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应当时刻留有警惕之心。面对这些妄想谋取不利之财的违法犯罪人员,我们也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予以严厉制裁。日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龙圩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最终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1月16日至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为获得非法利益,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小汽车(车牌号为粤AJF049),在梧州市龙圩区等地,操作该“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手机用户非法群发显示号码为“95533”,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年终将至,您的帐户能兑换5%现金的积分即将清零,请登陆手机网www.cciykk.com查询兑换,逾期失效[建设银行]”的诈骗短信。
同年1月1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梧州市龙圩区城南大道公交站对出路段非法群发诈骗短信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扣押了联想牌黑色手提电脑1台、伪基站设备1台、信用卡1张、本田飞度小轿车1辆。
龙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基站”设备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共32464条,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依法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诈骗短信,非法获利,发送诈骗信息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系犯罪未遂。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认定其行为情节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蒙振强 韦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