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应以和为贵,过分冲动,以自我为中心,只会害人害己。被告人黎某朝因争抢地摊位置的问题与被害人黎某源发生争吵,随后,黎某朝纠集人员对黎某源的摊档进行打砸,事后乘坐摩托车逃离现场。本案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黎某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黎某朝在本市龙圩区龙圩镇世纪广场因争抢摆地摊位置的问题与被害人黎某源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黎某朝纠集“底狗”等四名男子,手持长刀、铁水管对被害人黎某源的摊档进行打砸,砸烂PIPOX8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447)、爱放小音箱一对(价值人民币24元)、蓝牙接收起一只(价值人民币20元)。打砸完后,被告人黎某朝等人乘坐摩托车逃离现场。
最终,被告人黎某朝于2016年2月17日被抓获。被告人黎某朝归案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黎某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朝纠集四名男子,手持长刀、铁水管故意毁坏被害人黎某源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黎某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黎某朝组织、纠集他人故意毁坏被害人黎某源的财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黎某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朝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黎某源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第25条中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第26条规定内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本案件中黎某朝纠结他人打砸黎某源的摊档,其行为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为主犯,应对全部罪行进行处罚。黎某朝打砸黎某源的摊档的做法,不仅得不到摊档位置,更是害人害己。暴力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忽视法律的存在,也只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人与人之间产生矛盾,应当以理服人,有根有据。做生意更讲究相互间的合作,才能发展。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蒙振强 韦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