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原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技术科副科长杨锦雄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经藤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生效判决,以杨锦雄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0年10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杨锦雄在分管负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外籍考生放宽考试标准,造成11人死亡、9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杨锦雄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考试中心、驾校及相关个人给予的钱财合计人民币59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杨锦雄主动交代了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收受他人50万元的犯罪事实,且其主动交代受贿的犯罪数额远远大于未交代指控的受贿的犯罪数额,属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贺伟 黄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