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关注社会民生
    ——岑溪市检察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日志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10-20  分享到:

近年来,岑溪市检察院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作用,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依法对遭受刑事犯罪侵害后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因此陷入困难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场景一:检察干警到马路镇进行举报宣传;时间:2016年6月22日;地点:马路镇马路街宣传点接访现场。

“检察官,我是昙容社区昙雅村村民吴某,2015年11月19日,我和儿子在家里被人用刀砍伤,造成我各项经济损失近2万元,但当事人蓄意伤人,连小孩也不放过,行为非常恶劣,且至今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赔偿,我受伤后亲人为照顾我不能正常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治疗费均是向别人借的,现在让我整个家庭都陷入了困境中。而法院对行凶者只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我不服法院判决……”接访的检察官听完吴某陈述后,耐心地和他释法说理,依法告知其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如果确实因受到不法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要相信检察机关一定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会为你主持公道……听了检察官的一番肺腑之言,吴某对检察官的接访表示满意并在两天后正式书面向我院提出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和递交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申请。

经审查,梁某因生活琐事对吴某产生怨恨。2015年11月19日凌晨,梁某为教训吴某携带水果刀到吴某的屋外守候伺机伤害,趁吴某出门之机,梁某即持刀将吴某及其四岁的儿子砍伤。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其儿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吴某因本案被打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造成其在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79多元,但梁某对吴某未作任何经济方面的赔偿,吴某尚未获得过任何司法救助。吴某双手手筋被砍伤后,手不够灵活,脸上有比较长的刀疤,其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暂时还没有工作,家庭需要赡养无子女且体弱多病的大伯夫妇,孩子尚小需要照顾,家中仅靠其妻子外出打工维持生计,无固定的收入,因本案造成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我院审查后认为吴某符合救助条件并依法上报市政法委审批,最终,吴某获得了人民币3000元的救助金。

“当初见到你们检察官下乡宣传法律,想到自己的遭受的伤害得不到赔偿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便向你们发泄下不满情绪,想不到我的申诉得到你们检察官的重视,并亲自将救助款送上家门……”当检察官将上述救助款送到给吴某时,吴某如是说。

 

场景二:岑溪市检察院与筋竹镇检察室视频对接;时间:2016年7月7日;地点:岑溪市检察院视频接访室。

“我叫谢某,是筋竹镇横垌村村民,我想向检察院的领导申诉,并希望检察院能为我解决我目前生活困难的问题……”“您好,我们是岑溪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您有什么问题需要向我们反映?您慢慢说……”这是我院于2016年7月7日视频接访开始的对话情景。

接访的检察官从与谢某的对话中了解到事情的缘由:2015年9月份谢某在其村的杂货铺,因同村村民陈某发表一些对社会不满的牢骚,谢某便指责陈某的言论不当,陈某当即用木棍打谢某,并致其轻伤一级,造成谢某住院治疗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522多元,至今陈某也没有赔偿谢某的经济损失。谢某认为其没有任何过错,陈某思想偏激、无故持械伤人行为恶劣,事后无任何赔偿、无赔礼道歉,没有悔罪表现。法院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多其表示不服,认为法院量刑畸轻;而且其因被打伤后不能正常的工作,至今还经常头晕,家中没有固定收入让整个家庭陷入困难,希望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并帮助其度过生活难关。接访的检察官在认真听取谢某的申诉后,认为其申诉的问题和提出救助的申请均符合本院受理的范围,当场口头答复了谢某并表示检察院会依法办案,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情况下会努力为其争取获得救助。谢某在接访结束后认为检察机关能对行动不便的来访群众能及时安排领导进行视频接访非常满意。

“我因制止陈某发表对共产党不满的言论被打伤的事曾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不公表示失望,法院判决后我的经济损失又得到任何赔偿,开始让我的生活感到很悲伤和无助。自从你们检察院的领导通过视频接访我后,让我对生活有所期待。今天,想不到你们院领导还亲自送4000元救助款到家并耐心为我释法说理,对我来说真的是雪中送炭……我今后还是相信共产党好,你们检察院真的做到了执法为民”。2016年10 月12日,当我院的检察官亲自登门送救助款和通知书给谢某时谢某的一番肺腑之言。

场景三:检察长接待日的接访现场;时间:2016年7月19日;地点:岑溪市检察院检务接待大厅。

“我被人打伤花了几万元的医药费,经两级法院判决依然得不到任何经济赔偿,造成现在我的生活十分困难,实在是没办法了,我要见你们的检察长……”2016年7月19日,糯垌镇一村民邝某一大早来到检务接待大厅向接访的检察官提出了上述要求。

据了解,2015年11月18日,邝某武因邝某的儿子曾打伤其左手手指,心怀不满,后去到岑溪市糯垌镇供销社医药零售门市部门口旁边向邝振洲索要医药费,遭到拒绝后,即用事前准备的菜刀将邝某的左手前臂砍伤。经鉴定,邝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邝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3万多元,但邝某武没有对邝某作任何经济方面的赔偿。邝某现65岁,其身体健康状况较差,被邝某武打伤后左手功能无法恢复,不能正常工作,其妻子常年患病,家中无经济收入,因被打伤造成其家庭生活贫困。接访的检察长在获知上述情况后,告知邝某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检察机关会依法办案并努力为其争取获得救助。

“5000元的救助款虽然不多,但能暂时解决我家庭的困境,让我感觉到一丝安慰,感谢检察院能理解我的难处……” 2016年10月12日,当时接访检察长和办案的检察官一起将救助款人民币5000元送到邝某的家时,邝某激动地说。

(于延华 钟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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