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家庭成员,同在屋檐下,应当多一份理解,少一份冲动。何某因家庭纠纷与杨某发生争斗,造成杨某轻伤二级。近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以何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最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杨某在家中,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并相互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手持水果刀将杨某打伤致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1月12日主动到梧州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与被害人杨某经自愿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用水果刀将杨某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其谅解,且本案的发生因家庭纠纷,被害人也有过错,可依法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认罪的态度,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72条的内容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作为一家人,有什么矛盾非得拔刀相见,家庭和睦,生活才能健康发展,彼此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应当靠的是亲人之情的羁绊,而不是法律链条的制约。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叶梦玲 韦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