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到2014年的时间里,曾因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三次入狱。竟还不知悔改,现2016年再次实施盗窃,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李某,广西梧州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2日被梧州市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期一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零十五天,201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被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刑满释放。
而又在2016年1月24日15时许,李某在梧州市龙圩区某医院门口对出的报纸摊位处,用随身携带的镊子盗走了钟某裤袋内的人民币1500元。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钟某人民币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五年之内又犯盗窃罪,是前后罪为同种犯罪的累犯,且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叶梦玲 韦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