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12-15  分享到:

莫某曾因犯介绍卖淫罪获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故技重施,采取引诱、威逼等手段,组织、控制多名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活动。近日,莫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3月,莫某曾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又妄图不费吹灰之力挣大钱的他又预谋引诱、组织介绍女子卖淫。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他以约唱K、喝酒为幌子与多名正在上初中的女学生套近乎,并借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钱给女学生们用。借钱后不久莫某就凶相毕露,逼迫女学生还钱。由于女学生们没有偿还能力,且不敢告诉家长,莫某就利用女学生恐惧的心理恐吓、殴打她们让其听从自己的安排通过卖淫来还债,自己从中牟利。莫某亲自联系嫖客、收取嫖资、开车接送女孩多次在酒店、宾馆或私人住宅卖淫,并从中获利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以构成组织买淫罪。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一审遂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莫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莫小丽 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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