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15时40分许,无驾驶资格的罗某甲在酒足饭饱之后,驾驶摩托车沿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往云龙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塘源路某公司对出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罗某乙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罗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罗某甲的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20.931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罗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罗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近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罗某甲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罗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收到判决书后的罗某甲追悔不已,再三表示从今往后其必当“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罗韵 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