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盗窃闺蜜财物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7-01-12  分享到:

虽常言有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但谁会想到,平日里跟自己情同姐妹,恨不得将衣柜里每一件漂亮的衣服都一起分享的好闺蜜,竟会盗窃自己的金银首饰。近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自己闺蜜财物的林某某提起公诉。

林某某和李某某是相识多年的闺蜜,平日经常结伴同游,由于感情笃深,初见二人的人还以为她们是两姐妹。因为常到李某某家里玩,久而久之林某某对李某某家庭情况十分了解,就连李某某家闲置的锅碗瓢盆摆放的位置也了如指掌。林某某的母亲沉迷于赌博输了很多钱,为了帮母亲还赌债,林某某焦头烂额,但好面子的她不曾向李某某透露过自己正陷入经济危机。2016年5月12日林某某在李某某家里作客,当李某某到楼下领取包裹的时候,林某某产生了盗窃李某某的财物用于还债的邪恶念头。林某某在盗窃欲望的支配下大大方方地走进了李某某的房间,从房间衣柜的抽屉内,盗走了一条金手链。当日,林某某将盗得的金手链以240元/克的价钱销赃,共得款2200元。第二天,林某某又借故到李某某家玩,看到李某某并未发现其金手链被盗,李某某的胆子更大了,遂分别于5月13日、5月14日、5月16日、5月19日,趁李某某哄小孩、煮饭、倒垃圾等各种空隙,在李某某房间衣柜的抽屉里盗走戒指、项链等一批价值人民币37952元的金银珠宝以及现金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林某某盗窃所得的价值9264元的一批金银首饰,并发还给李某某,林某某的母亲代其女儿退赔了李某某经济损失29200元,李某某对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部分赃物被追缴,其母代其退赔了李某某,挽回了李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遂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龙佳文 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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