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籍农民工李某是广西梧州某有限公司的工人。2014年11月17日7时16分,李某搭乘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经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路段时,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区大队认定为:李某此事故无责任。2014年12月15日,经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事故发生并经认定为工伤后,李某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但均不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能追讨自己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经审查,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李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承办。陈萍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李某只进行了工伤认定,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实际情况,首先帮助李某向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多次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由于双方的意见差距太大,均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最后征得李某的同意,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依法提出如下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给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及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56135.62元。梧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也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最终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给李某工伤保险待遇3.5万元,并口头承诺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为李某的丈夫(李某与其丈夫供职于同一家用人单位)增加工资500元。在承办律师多次利害分析的情况下,李某同意该和解方案,并签订公司赔偿协议书。
在承办律师多次利害分析的情况下,2015年9月24日,李某同意该和解方案,签订公司赔偿协议书,并顺利拿到赔偿款3.5万元。9月25日,李某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并获得准予。至此,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得以圆满结束。
这是一起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案件的主人公李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工伤认定的条款,在被确认为工伤后,无法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而提起劳动仲裁的过程。由于李某和丈夫均为用人单位的工人,因为害怕索赔工伤待遇会影响到丈夫工作及福利待遇,夫妻俩坚持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因此,在申请法律援助后的半年时间里,承办律师和李某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最终,于2015年8月底,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在仲裁委的协调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该案的援助办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的宗旨。通过承办人耐心、有效地对本案提供法律援助,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保护,对此受援人非常满意。
(韦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