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女子因刑事犯罪被抓获,梧州法援相助获改判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7-03-22  分享到:

重庆籍陈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在一审判决后,其不服判决,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上诉。最终,在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的帮助下,该案得到改判。

2016年2月,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一封来自梧州市看守所陈某的来信,信中称自己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要申请法律援助。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到信后,当即按照来信人留下电话联系到家属,请家属提供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材料。经审查材料,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陈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谢明宏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谢明宏律师到梧州市看守所四次会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情况,得知该案业经一审判决,陈某不服,要提起上诉;律师认真细致阅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庭审做充分准备。

2016年3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律师提出陈某的违法所得已被追回,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予以采纳;陈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对请求对陈某减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理据充足,予以采纳。

最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是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是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陈某的量刑部分即第二项,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86000元,予以没收”;三是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四是追缴陈某的违法所得1006000元,予以没收。

(韦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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