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7-04-06  分享到:

“感谢检察官的帮助,谢谢你们为了我的权益积极行使审判监督职权,让我深深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我一定不辜负你们的关怀,好好做人,绝不再犯法”,二审宣判后,未成年被告人龚某专门打电话给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说出了自己最真诚的话语。

近年来,长洲区检察院不断加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诉讼各环节注重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取得了较好成效。龚某案就是长洲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个缩影。

20168315时许,被告人龚某(男,16岁)与成年被告人龚某炳经事前合谋后,去到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火新宾馆门口对出路边处,将被害人黄锦云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856元的豪悦牌摩托车盗走。

20161214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龚某涉嫌盗窃罪向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1223日,长洲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龚某当庭表示对判决无异议。同月27日,长洲区人民法院向长洲区人民检察院送达两被告人的判决书。

收到判决书后,长洲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对未成年被告人罚金刑的适用既没有体现依法从宽,也没有体现与同案成年被告人罚金刑适用的区别(长洲区法院判处其同案成年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提出抗诉。经检察长批准后,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14日依法对龚某案提出抗诉。2017224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支持抗诉意见书,支持长洲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采纳了长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依法予以改判: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悉,该案是历年来当地检察机关首例单纯就未成年被告人罚金刑适用不当而提出抗诉的案件。该案的成功抗诉,为全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傅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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