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债不还欲取公积金 法院果断亮“红牌”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7-04-20  分享到:
 

一男子陈某欠债不还,不仅玩起“藏猫猫”,竟天真地以为法院找不到他的财产线索就奈何不了他,妄想等“风声”过后,去偷偷取出其住户公积金,然后继续逍遥法外。孰料,就在陈某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时,327日,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15万元提取至长洲区法院专项账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69月,陈某以急着用钱为由,向相识多年的朋友张某借款15万元,当时承诺10天内归还。出于多年的友情考虑,张某并未多想,就把钱借给了陈某,也没有打算收利息。

10天之期很快就到了,但陈某并没有依约还钱,反而要求张某再宽限10天。张某心想:或者陈某真有什么难处,自己的钱也不急着要花,能帮则帮吧。于是张某便答应了陈某的要求。

可是,谎言终归是要被拆穿的,陈某在10天的期限届满后,并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张某一怒之下,将陈某告上了法庭。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答应在1017日前还清借张某的15万元。

结果,调解书中约定的还款期限过了一个多月,陈某不仅一分钱没还,而且还玩起了“藏猫猫”的把戏。张某由于找不到陈某,于是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陈某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但未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多方走访调查,了解到陈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15万余元,于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并最终顺利地将陈某的陈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15万元扣划至法院专项账户。

法官释法

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这里,执行法官作出解释,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基本居住条件,在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已经有基本住房保障的情况下,已不再需要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了。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基本住房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如果再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对债权人来讲很不公平。将被执行人闲置着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则更能发挥该项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用,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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