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因工程与他人发生纠纷,为此便雇请律师为他们打赢了官司,并顺利拿到了50多万元工程款。结果,两男子以6万元的律师费过高为由拒不支付。律师事务所无奈,将两人推上被告席。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拒交律师费
2014年10月,男子黄某、陈某才与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某勇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因多次协商未能妥善解决,黄某、陈某才雇请律师为他们打起了官司。同月23日,黄某、陈某才委托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双方签订《聘用律师合同》,并在合同第三条作出明确约定:“……鉴于所委托的乙方对甲方提供服务,双方约定本案律师费为固定收费陆万元整(非风险代理)。乙方代理范围法院一审、二审阶段(以生效判决为准)”。
合同签订后,律师事务所便指派律师依照合同约定,代理黄某、陈某才与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某勇等人的纠纷。2015年4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年8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二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律师事务所代理黄某、陈某才提交案件申请执行手续。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黄某、陈某才领取到了50多万元执行款。
律师事务所状告当事人
黄某、陈某才赢了官司并顺利拿到执行款,但两人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6万元律师费。
原告律师事务无奈,于2017年1月24日向藤县法院起诉。
庭审中, 被告黄某情绪激动,其承认,原告帮他们打赢官司是事实,但6万元的律师费过高,其不能接受。
被告陈某才认为,当时双方签订《聘用律师合同》是事实,当时说是75万元的诉讼标的额,可最后原告却以150万元的标的额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标的额是60多万元,可到二审却变成了50多万元。原告并未完成其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所得到的诉讼标的也没有达到被告要求。为此,陈某才认为,6万元的律师费过高,其不同意支付。
双方约定的律师费是否过高?两被告能否以律师费过高为由而拒付律师费用呢?
两被告被判支付6万律师费
法院认为,原告接受两被告的委托,为两被告代理案件,有双方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及相关的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两被告代理案件完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支付律师费6万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两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至于两被告主张,原告收取的律师收费过高,原告没有完成诉讼代理的义务,胜诉标的没有达到被告要求,其有权拒绝支付诉讼代理费。法院指出,原、被告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由原告代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本身存在胜诉与败诉的风险,对此,原告亦明确告知了被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指导价,并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按照收费标准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可以按件收费,其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费率为5%,10-50万元(含50万元)费率为4.5%,50-100万元费率为3%。现原告为两被告代理了一、二审两个审级的案件,并代理被告办理执行申请手续。原、被告双方约定按照6万元支付代理费没有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上限。
综上,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黄某、陈某才在该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0元及利息。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上诉。目前被告已履行判决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韦建忠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