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与律师有个 “约会”
    ——第二期“法.有道”学术沙龙走进律所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7-04-25  分享到:

2017422,一场青年检察官与青年律师的沙龙活动拉开帷幕,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官来到益远  律师事务所,与该所的青年律师们以“青年检察官和青年律师交往中的注意事项”为主题来一场春日约会。青年们围绕在司法改革发展的今天检察官与律师们该如何守规矩、谨言行,共同维护案件当事人和保障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共同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使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交换了看法。

说起检察官与律师,可以说是 “老对手”了。或许多数人会呈现这样的画面:庭上的控辩双方各司其职、激烈交锋;或是辩论场上正反两方唇枪舌战、火花四溅。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似乎总是对抗性的,就连坐下来交谈貌似也带着一丝火药味。事实上二者的关系并非如此,检察官以另一种形式与律师互动,相爱不相 “杀”,一同探讨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双方正确的接触、交往方式。

冯勤(益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西律协副会长、全国优秀律师):今天开展这个沙龙活动很有意义,为青年检察官和青年律师们提供交流与沟通的机会,这对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大有裨益。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有更多让青年律师们学习的机会,比如公开庭审时可邀请律师到场学习交流,将守规矩内化在工作当中,无论在方式方法还是言谈举止上使双方都能在严谨而轻松的状态下开展工作。

陈宇航(市检察院公诉一科科长):我为检察官与律师的交往总结了十个字:尊重、理解、包容、互信和专业。检察官与律师因社会角色定位的不同,有不同的立场和对法律的理解,但都是以证据为出发点来论证己方观点的成立与否。我们不是对立面,也不是老死不相往来,我们能够以专业的态度和语言去表达自己对法律的独特见解,共同提高法律修养。检察官与律师的交往不当容易给社会大众造成“黑箱操作”、“私下勾结”的影响,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我们在交往的过程中一定要依法规范交往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都出台了这方面的规定,我们双方都要多相互学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交往。

莫火月(市检察院公诉二科副科长):律师与检察官是法律共同体,虽说在庭上双方会针锋相对,但这也仅是针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的探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平常的交流是非常有必要的。

梁竣庭(益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梧州市优秀青年律师):专业性很重要,你只有专业,你的对手才会尊重你,检察官与律师的对抗性也是建立在双方专业性的基础上。

郑俊婷(市检察院公诉一科副科长):职业良知是双方都要重视的。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充分保障律师的权利,如为律师实现阅卷权提供积极协助,律师在享受相应权利时,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一些为了维护当事人权益而牺牲公平正义的做法并不可取。

梁萍萍(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青年业务骨干):检察官和律师在庭上是围绕法律事实、证据进行辩论的对立面,只要所发表的言论是专业的,都会得到大家的尊重。作为法律共同体,检察官与律师私下交往是可以的,但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学术沙龙就是很好的平台。

李传超(益远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庭前交流十分有必要,我认为近几年以来检察官们都十分重视律师意见,对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都认真对待,认真核实,这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是有利的。

韦发华(益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梧州市优秀青年律师):重视培养法律人的专业性,储备足够知识点,注重言行举止,要有气度,法律共同体互相支持与理解,庭上是对手,庭下是朋友。

黎超(益远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在办理一个未检法援案件时,一名基层检察官坚持几个小时陪伴被不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等待家属来接让我深受感触,检察官也是热血青年啊。建议法援完善指派机制,这类案子最好从侦查阶段开始就由同一个法援律师负责,这样更有益于对未成年人的回访帮教。

佘卫刚(梧州市法援中心主任):法律援助中心也希望多与大家交流,以利于规范化地运行法援相关机制。希望能与检察院、法院建立长期机制,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履行法援职责的方式方法。

检察官与律师因立场不同而看法不同,但本质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尊严、正义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交往要有界限,但更应当完善机制、畅通渠道,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相互关系。这次学术沙龙的目的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构建检察官与律师之间良性互动桥梁,听取律师的意见与建议,以便更好的切实保障律师的权利,多角度把好案件质量关,同时也使青年检察官和青年律师能够共同成长。

尊重、理解、包容、互信、专业,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良好司法职业形象,梧州检察一直在努力!(供稿:杨寿娇)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22

(杨寿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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