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7-04-27  分享到:

案例2009年至2012年程某利用与苍梧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岑某宁在交往过程中形成密切关系,通过岑某宁职务上的行为,为不符合申请渔业用油财政补贴资金条件的程某展、李某生、程某、程某东、程某华、程某芝、程某海获得国家渔业用油财政补贴资金提供条件。事后程某非法收受程某展等七人好处费14.2万元。20161021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10万元。

检察官告戒: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覃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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