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让办案在阳光下进行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7-05-09  分享到:

为更好地发挥与强化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树立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公信力与司法权威,保证审查逮捕决定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的有关规定,结合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模式,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完善审查方式。


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等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办案形式。

近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在苍梧县看守所采用诉讼式审查逮捕方式,就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涉嫌抢夺罪一案进行审查。

本次诉讼式审查,由承办检察官主持,检察官首先介绍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本案基本案情。随后,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分别就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分别陈述了各自观点,人民监督员亦对“诉讼式审查”工作提出了其意见及建议。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后躲藏,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当场否认其伙同他人抢夺手机的行为,并对其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均予以否认,认为其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当对其逮捕。

检察官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对诉讼式审查过程进行了记录,并综合案卷材料、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等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虽然否认其有犯罪行为,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伙同他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抢夺罪,对其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开展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旨在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提高审查逮捕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确保辩护权落到实处,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诉讼式审查”制度的推进,有利于检察机关树立现代化法治理念,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公平正义。

 (莫霞燕 李泳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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