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30天内未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7-05-11  分享到:

案情摘要吴某在甲公司从事搅拌车司机工作,甲公司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2514日,吴某在工作时受伤,同年518日至77日住院治疗,共51天,花去医药费2万多元。同年1218日经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3419日被鉴定为伤残九级(护理依赖程度:无护理依赖)。甲公司没有在事故发生后为吴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吴某于20121015日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121030日正式受理吴某的申请,并作出不予支付吴某提出认定申请前的工伤费用的决定。

案件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以上条款既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负有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又明确了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律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甲公司错误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申请了工伤认定以及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就应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因甲公司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吴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致使吴某在20121015日前发生的工伤费用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由此甲公司应承担在此期间吴某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责任。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设置,是对法定义务人在一段时间内履行义务的要求,也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负有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这是程序性义务,而不要求用人单位对该事故做任何定性和判断。因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职工个人不能及时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在此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这是督促用人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的保障。

(李艺 徐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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