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原是福建省沙县一茶叶经销商,因贪图小利,在与苍梧一茶厂签订购销合同期间,盗窃七饼当地名茶叶。近日,经广西苍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其退赔该茶厂经济损失3034元。
2016年9月4日下午,夏某应邀到苍梧县六堡镇一茶厂签订购销合同。在该公司品茶区喝茶期间,夏某乘业务员张某离开的间隙,将品茶区内摆放的七饼茶叶偷放入随身行李箱内带走。后来,被茶厂工作人员发现并多次交涉,夏某既不愿返还原物,也不想按原价赔偿,反而将上述七饼茶叶以2800元卖给他人。经物价部门鉴定,夏某盗窃的上述七饼茶叶共价值3034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结合夏某的犯罪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陶建武 郭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