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讹钱无所不用其极,岑溪市的曾某、叶某、莫某故意在半夜制造交通事故,索赔未果后,持铁管、刀具等抢走为送女婴去看病的李某一家的500元钱。7月12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对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四个月、三年三个月。
2016年9月25日,曾某、叶某、莫某经事前合谋,驾驶小轿车在岑溪市岑城镇某村路口附近进行蹲点,等待有车经过便从车内伸出铁管刮擦对方车辆,欲通过“碰瓷”进行讹钱。凌晨2时许,李某驾驶一皮卡车搭乘家人等人经过,当被曾某三人伸出的铁管刮擦后,因李某急着送其发烧的婴儿去看病而并未停车查看,曾某、叶某、莫某遂驾驶事先小轿车去追赶,强行迫停李某驾驶的车辆后,持刀、铁管对李某进行恐吓,以李某的皮卡车撞到曾某三人的小轿车为由强行索要赔偿人民币2000元,最后李某被迫将身上仅有的500元钱交给曾某三人。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曾某、叶某、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2017年7月12日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朱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