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从事卖淫活动。近日,由岑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芬涉嫌传播性病罪一案,法院作出了判决,梁某芬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51岁的梁某芬是广西岑溪市人, 2016年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2017年2月份,梁某芬在位于岑溪市三堡镇某烂屋内以30元的价格向覃某初卖淫,被公安机关现场当场查获。梁某芬声称,自己患病后为维持生计与多名男子进行过卖淫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芬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毒携带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后语: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传染性病,其病毒能通过血液、性行为等途径传播,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我国法律对明知患有严重传染性性病仍去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民众,为了自己和家人朋友的健康,一定要洁身自爱。同时,对于不幸感染此类传染病的患者,一定要及时就医,积极治疗,不应消极自暴,更不能违法从事卖淫、嫖娼等活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岑溪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