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虚假诉讼 原、被告各吃8万元罚单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7-06-09  分享到:

伪造《二手设备转让合同》,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企图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藤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合同纠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分别对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双方作出罚款8万元的决定。近日,该罚款决定已执行结案。

原告陈某荣与被告藤县陶瓷有限公司从2011年开始有生意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陶瓷原料并回收被告煤气站产生的煤渣、焦油,被告收取了原告煤渣押金30元。2013年5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被告分10次通过转账方式共支付42.5给原告

2014年12月左右,原、被告签订了《二手设备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煤气发生炉一台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150元,用于抵消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借款及原告煤渣押金合计15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设备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自愿向原告租赁该设备使用,租金每月5合同字体为印刷字体,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原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手写签名,但二人将合同签订日期均写为2014年5月29日。讼争设备在合同签订后仍由被告管理使用。原告以被告未交付讼争合同约定的设备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均是事实,由法院调解解决案纠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欠款150元给原告,此款由法院从讼争合同约定转让的煤气发生炉的拍卖款中直接拨付给原告。

法院查明,2014年,被告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陆续被其他债权人起诉。从2014年10月开始,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包括讼争设备在内的被告公司所有的财产,被法院执行查封后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正在分配处理中

因讼争合同的签订时间存在疑点,为查明事实,法院依职权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2016年12月1日,桂林正诚司鉴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 讼争合同页面上的印刷字迹的形成时间不能得出鉴定意见;2.讼争合同页面上的书写字迹不是所标称的2014年5月期形成,而应是2014年12月左右书写而成。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被告财产陆续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签订讼争合同,双方故意将合同的签订时间倒签成在法院查封之前的2014年5月29日,并两次达成调解协议,欲将被告财产处分归原告所有,但由于被告负债未能全部清偿,原、被告对被告财产的处分,损害了被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显然原、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又构成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被告伪造重要证据,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企图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原、被告各罚款8万元。原、被告双方对判决及罚款决定均无异议。目前该罚款决定已执行结案。


(李江涛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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