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前,梧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梧州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法律援助长效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实施意见》明确,在《法律援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援助范围规定的基础上,逐步将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范围;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二、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实施意见》明确,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并将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的范围扩大到8类特定事项和人员。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实施意见》明确,要完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组建专业化法律援助服务团队;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办法、“第三方”质量评估、群众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检查结果公开机制;开展案件质量集中评估工作。
四、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优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升级“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
五、加强组织保障。《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要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体制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扩大法律援助宣传,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政治教育与业务培训;要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力度,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
(韦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