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1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人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和利息给周某,调解书于当日生效。因李某某并未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6年6月12日,周某向岑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李某某发现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李某某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也没有向法院执行机构申报其个人财物。2016年6月21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李某某及其妻子名下的车辆3辆予以查封并扣押,7月11日,决定对李某某扣留十五日,之后,李某某仍未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将上述车辆实际扣押至法院。
鉴于李某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对其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提起了公诉,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今年以来,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判决、裁定的执行力度,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采取曝光、司法拘留、追究刑责等多种手段,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陈红妮 彭关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