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苍梧县梨埠镇贫困户潘某萍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其在与潘某桢、人保苍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费用共计27338.82元。
2016年11月7日,潘某桢驾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从梨埠镇旺湾村路口驶上公路左转弯时与何某树(潘某萍的丈夫)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车上乘搭潘某萍)。造成潘某萍受伤和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潘某萍受伤后被送到梧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右胫骨骨折住院17天,支付医疗费用36000元。
经苍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潘某桢负主要责任,何某树负次要责任,潘某萍无事故责任。潘某桢驾驶的肇事车辆系潘某桢所有,并在人保苍梧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潘某萍多次要求潘某桢和人保苍梧支公司支付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潘某桢和人保苍梧支公司均不予理睬,在万分无奈之下,其来到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索赔维权。
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详细了解,获悉潘某萍属贫困户,因此受理了该案,并指派苍梧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承办此案,帮助她索赔,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诉讼,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人保苍梧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潘某萍各项损失12343元;被告潘某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潘某萍各项损失14995.82元。潘某萍对此案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对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表示衷心感谢。
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开展“精准发力 爱心帮扶 法律服务 打赢脱贫攻坚战”专项活动中充分发挥上下联动作用,加大对贫困地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扶持力度,开辟法律援助精准扶贫“绿色通道”,只要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都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三优先”制度,给受援者提供了更加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务。
(莫超献、罗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