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甲与黎某于2016年5月结婚,均系岑溪市某镇的村民,41岁的陈乙是陈甲的胞弟,为大龄未婚男子,一直想娶妻生子。
当晚,陈甲就驾驶摩托车前往黎某娘家所在的村子找到小英后,将小英拐骗到陈乙家中,让陈乙与小英同房做“老婆”。陈乙当时见到小英精神不正常后不是很喜欢,当晚没有和小英发生性关系,但考虑到小英年轻可以“传宗接代”,几天后还是与小英发生了性关系。
在小英失去联系后,小英父亲立即报警并在镇区、村子贴寻人启事寻找小英下落,未果。其间,小英父亲、民警及热心的村民曾前往黎某家中打听小英消息时,黎某均对小英的去向予以隐瞒。
经鉴定,小英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被侵犯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甲、陈乙、黎某违背妇女意志,明知被害人是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少女,陈甲、黎某为了“传宗接代”而将被害人小英拐骗送交给陈乙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因在共同强奸犯罪中,陈乙直接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甲、黎某为陈乙强奸被害人予以策划、接送,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强奸犯罪的对象是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且陈乙多次强奸被害人,对三人分别酌情从重处罚;三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严海山 罗晓玲 李健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