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伪造离婚判决书 涉嫌犯罪应追究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12-09  分享到:

家住偏僻山村的男子韦某结婚8年后外出打工,期间与打工妹黄某同居。他先后两次回家要求与妻子周某离婚,周某都不同意。为了尽快与妻子周某离婚,他花钱私刻了一枚“某县人民法院”的公章,伪造了两份民事判决书,盖上假公章。回家欺骗妻子周某说,他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了。只要到镇上签字办好手续,他就按判决书的规定给周某2万元。周某是文盲且无见识,认为既然法院都判离婚了也就认了。于是随韦某到镇政府民政办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日前,周某在外地工作的弟弟回家得知这一情况后到法院核查,韦某伪造判决书的事才真相大白。

    ★法理评析★

    韦某的行为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具有对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和裁决权,法院的裁判文书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其权威不可侵犯,没有职能权力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行使制作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利,否则属于非法制造,即伪造。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的范围,因此伪造法院的判决书的行为依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按照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依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实,婚姻当事人要想离婚完全可以采取合法的途径来解决。合法婚姻要依法解除有两种办法,一是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是当事人真实表达离婚意愿、处分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合法登记后,取得离婚证书,就合法解除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离婚登记不需要经过法院的离婚判决;另一种离婚的方式就是当一方不愿意离婚,或是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时,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后或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制作并生效后的离婚调解协议书及判决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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