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夫妻矛盾可以调解 法院明察不予离婚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12-10  分享到: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原因复杂多变的今天,如何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判决准予离婚,越来越需要法官的细心审查。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不准予郑某与禤某离婚,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幸福。

    郑某与禤某于199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88月,妻子郑某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丈夫未曾尽到抚养儿子的义务,且参与赌博,一喝醉酒就殴打并侮辱妻子,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丈夫禤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调查后发现,郑某所诉称的丈夫赌博、殴打自己的情况均无证据证明,并查明只因禤某没有照顾好家庭,加上其他生活琐事,从而使夫妻二人产生矛盾。

    法院认为,郑某与禤某已共同生活13年,并生育了孩子,夫妻感情较为深厚。即使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这也是家庭生活中难以避免的,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妻子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丈夫禤某应正视妻子的意见,珍惜、培养夫妻感情,携手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黎 杰  李宏琼)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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