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岑溪检察院认真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成功监督立案查办一起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犯罪案件,有效打击了监管场所内侵害其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行为和“牢头狱霸”问题。
监管场所又犯罪 检察监督助纠正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今年2月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3月,其采用胁迫方法多次对同监舍的唐某某强制实施猥亵行为。岑溪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在收到在押人员举报后,随即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经驻所检察官认真审查后,认为周某某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遂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要求立案侦查。6月19日,驻所检察室检察干警了解到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已经移送本院公诉科审查起诉,但公安机关还未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即与本院侦监部门沟通,建议其向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6月25日,岑溪检察院向岑溪公安局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6月29日,岑溪公安局决定对周某某猥亵的行为立案侦查,并将侦查结果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挺身立护盾 促进监管保人权
7月6日,岑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周某某犯强制猥亵罪、故意毁坏财物罪。9月14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某某犯强制猥亵罪1年6个月,故意毁坏财物罪9个月,决定执行刑期2年2个月。
本次梧州检察机关成功监督立案查办一起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判处的刑期已超过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期,这是梧州检察机关突出问题导向,精准、有力监督的直面体现。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以来,梧州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治本安全观,依法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责,坚决监督纠正和预防减少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加大对监狱、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力度,促进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和监狱、看守所监管人员转变刑事执行理念,进一步提高人权保护意识,更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
(陈荣昌、罗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