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梧县司法局沙头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合同纠纷,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沙头镇永乐村某组与林某某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然后林某某在租赁土地上盖了三百平方米的厂房,并将厂房租给黄某秀,于2015年3月10日与黄某秀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租期为12年,租金每年30000元,并交押金30000元。由于黄某秀拖欠租金,林某某在没有告知对方的前提下,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又与土地发包方沙头镇永乐村上坪组终止了《土地租赁合同》。上坪组在与林某某终止合同后,将土地租给黄某杰,黄某杰欲将厂房变作泥头车通行道路,遭到黄某秀的阻止。黄某秀认为其与林某某的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泥头车要从此经过,必然会造成厂房毁坏,不准黄某杰泥头车通行。如林某某要中止《厂房租赁合同》,首先要退回30000元押金,并赔偿经营损失50000元,扬言如果林某某不同意赔偿,将拦截道路不准车辆通行,并让人在林某某的店铺门口铺床睡觉,使林某某无法做生意。双方就此事产生矛盾纠纷,于2018年9月27日到沙头司法所申请调解。
沙头司法所工作人员受理后,走访调查,收集资料,于2018年9月29日组织双方到沙头司法所进行调解,最终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黄某秀坚持要林某某的支付完30000元押金之后再支付50000元赔偿金,而林某某表示在支付完30000元押金之后只愿意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调解中止。9月3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分别与黄某秀和林某某做思想工作,跟他们讲解《民法》、《合同法》和《治安处罚法》,指出黄某秀拖欠租金构成违约行为,违犯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别人门口铺床睡觉,影响别人正常生活则触犯了《民法》和《治安处罚法》。林某某在没有告知对方前提下,单方面终止合同,也违犯了《合同法》的规定。在双方意见基本达成一致之后,于2018年9月31日工作人员再次组织双方到沙头司法所进行调解,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晓以利弊之后,双方最终决定各让一步,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最终达成了协议:林某某退回押金30000元并对黄某秀厂房损失一次性补偿2000元。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支付退还的押金和补偿金共32000元,原《厂房租赁合同》解除,最大可能地维护了双方权益。
10月9日,林某某送来了“热情服务为群众 排忧解难唯公平”的锦旗,表示对沙头司法所郑所长的万分感谢。
(岑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