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赖某,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于2017年2月13日到万秀区司法局龙湖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赖某在矫正期间,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决心要好好接受矫正,争取早日恢复自由之身。在两年的社矫期间,赖某以端正的态度,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社区矫正制度,积极参加司法所和矫正中心组织的各项学习、公益劳动及行为规范训练等活动,现已期满,经过评估、审核,依法按期解除对赖某的社区矫正。
2019年1月29日上午,龙湖司法所所长向赖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他已经顺利解矫,并鼓励他努力工作,尽快融入社会,同时告诫他要学法懂法守法,珍惜这重新获得的自由。
(祝瑜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