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梧州市司法局、梧州市公安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梧州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我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制度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改善司法环境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方案》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关、选任范围、选任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产生,按照“名额确定、选任公告、产生候选人、资格审查、确定拟任命人选、任前公示、提请任命、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名单备案”的程序进行。其中,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实施方案》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的要求,根据本地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确定全市7个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共627名。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潘元璋 李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