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不顾国家法令三令五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采矿石,以从中牟取私利。
“喂,110吗?这里有人偷矿石!”
2020年6月份,龙城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梧州市龙圩区工业新城附近某地段盗挖矿石。龙城所迅速并将相关信息上报,龙圩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邹海高度重视,当即组织精干警力对此事展开调查,严厉打击此类非法盗采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
侦查民警多次实地走访,摸排情况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罗某清为龙圩区某工程项目施工的“包工头”,在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对梧州市龙圩区工业新城附近某路段降标进行土方挖掘时,发现该工程路段存有大量的青石。罗某清利用对该路段施工的便利,其组织施工队员莫某清,骆某强等人对该路段的青石进行盗采,并将盗采所得的石头偷运到龙圩镇社学村某石材加工厂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巨大利益。
为逃避打击处理,该罗某清等人把盗采作业和运输销售主要安排在夜间进行,在运输路线的重要路口、路段设置有暗哨点,发现陌生车辆便询问跟踪,拦截进入盗采区域的陌生车辆和可疑人员。
为将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分局制定了详细的集中抓捕行动方案,7月15日,副局长黄有志亲临一线指挥,龙城派出所联合刑侦一大队、刑侦二大队对犯罪嫌疑人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在梧州市工业新城某工地一举抓获涉案人员罗某某等7人。
经讯问,罗某某等七人对于利用其施工人员身份的便利盗挖矿石5000多方,并从中获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等七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性资源,须加倍珍惜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希望你我共同爱护!
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