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上门”暖人心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20-11-19  分享到:

1112日,苍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文昌一行来到广平镇调村乐某某的家中,为因事故致残而卧床不起的乐某某送上司法的“暖阳”--80000元的司法救助款。

看着法官递到乐某某手中80000元的司法救助款,乐某某的妻子颜某向苍梧法院的干警连声道谢:“非常感谢法院,谢谢法官,有了这笔司法救助金,我们家的生活不用那么窘迫了,我丈夫的治疗费用也有着落了”。接过救助款后,言语不利索的乐某某也用颤抖的双手握着法官表达谢意。随后,周文昌副院长进一步询问了解乐某某家庭的生活情况,并解释法院对案件的相关执行程序,以及就该案建议乐某某家属积极提供被执行人有关信息线索,协助法院下一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据了解,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惨案。事情发生在2006年,当时乐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广平镇返回家中,在途中遇到唐某对向行驶而来的农用车(车辆登记在唐某的妻子李某某名下),因农用车车厢后门松脱,两车相遇时,松脱的车门碰到了正在驾驶的乐某某,由于运动中摩托车的惯性较大,乐某某无法控制车辆失衡的状态,连人带车重重地撞击在路边的障碍物上,导致其身体受伤和摩托车受损。在乐某某住院治疗期间,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治疗费用巨大,乐某某遂将农用车驾驶员唐某和车主李某某两夫妻起诉到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乐某某的伤情为一级伤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唐某和李某某连带赔偿乐某某各项损失共224018.7元。

判决生效后,唐某和李某某消极履行赔偿义务,乐某某随向苍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期间,由于被执行唐某和李某某为躲避执行,采取举家搬迁的方式,全家外出并长期不返,法院工作人员无法查找其下落,而且经采取各项措施均未发现唐某和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被暂时终止本次执行程序。虽然第一次执行时出现了暂时无法执行的情况,但是苍梧法院并没有把案件束之高阁,鉴于唐某和李某某外出期间可能有收入的财产变动情况,苍梧法院对该案列入动态管理清单,定期安排执行干警查询唐某和李某某的财产情况。功夫不负有心人,20203月份,苍梧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唐某和李某某名下有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共1000多元,随即恢复案件执行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乐某某。案件恢复执行之后,苍梧法院仍无法与唐某和李某某取得联系,经调查也无法获悉两人的下落,再次通过传统和网络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除上述1000多元的钱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乐某某释明有关情况后,其同意再次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乐某某的家庭因其伤残导致经济支出大、生活困难,遂引导其申请司法救助缓解困难。乐某某提交执行救助申请书后,苍梧法院迅速开展审查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为乐某某争取到80000元司法救助款,并及时将款项发放给乐某某。

司法救助不仅能够解决经济困难而无法实现胜诉权益的当事人“燃眉之急”,而且通过司法的人文关怀,温暖陷入生活困境的申请执行人,也是司法服务民生的一种体现,彰显了司法行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下一步,苍梧法院将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针对因案件无法执行导致生活困难的申请人,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民生,用司法的“阳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韦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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