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日,清明节放假第一天,正在陪着家人的蒙山镇司法所陈所长接到一通电话,称外地收果老板与果农、中介三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沃柑已拉到了洗果厂,希望司法所马上帮助调解,不然会影响到洗果厂的生产经营。
案情就是命令!陈所长马上和工作人员一起到洗果厂展开调查和调解工作。经了解,外省的收果老板王某通过中介黄某与果农覃某签订《水果购销合同》,约定王某向果农覃某收购6万斤沃柑,每斤2元,每百斤扣2%,王某交了定金2万元给覃某。但在开始采果后,双方就因选果问题发生了争执,在争执中采了近4万斤,此时,双方决定先解决纠纷再决定是否继续采果。经查看合同条款和已采摘的沃柑后,陈所长指出:按照《水果购销合同》中第二条关于果子质量要求的约定,除烂果、落地果、黑皮果、日晒果、粗皮果、青果、严重菠萝果外,王某都应该收购,王某提出的“直径5公分以下的果不收”,这个条款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中介和果农也不认可,故不能认定双方对“直径5公分以下的果不收”已作约定,但是经查看,已采摘的沃柑品相中,有一小半确实明显与另外的沃柑外观相差甚远,这与王某提出的“种在冲槽的沃柑没有去看,这些果质量差太多,再按2元钱收购不公平”较为符合,建议双方是否能考虑将沃柑分为两部分价钱进行计算,品相好的那部分可以按原来合同约定价格和重量计算办法收购,品相差的这部分多扣一些重量,这样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兼顾得到。
通过调解员的反复调解,最终,三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三方自愿解除《水果购销合同》,已采摘的38418斤沃柑,按37650斤(即扣2%)计算,共计75300元,其中1. 3万斤按每斤1.8元计算,也就是从总的购果款中扣减2600元,再扣减2万元定金后,王某应再支付52700元沃柑果款给覃某,黄某再另外补600元给覃某。最终达成协议,三方从最初的气愤难平、针锋相对,到最后的喜笑颜开,皆因纠纷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三方的诉求都能够得到兼顾,这起发生在假日的合同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当事人愉快地握手言和。
(蒙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