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对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桂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向办案机关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于次日得到了办案机关的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据了解,2021年5月12日、1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桂在未经广西明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电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雇请吊车到旺甫镇旺甫村下寺顶(旺甫变电站附近)公路边,将放置在该处的电线杆数根(价值约3万元)吊装运到其服务的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公司”)的工地安装。办案机关提请逮捕后,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3日以“看得见的方式”,对作为农网改造施工队队长李某桂是否构成盗窃罪及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由党组书记、检察长罗华庆主持,本案承办检察官介绍基本案情后,本次听证会特邀的5名听证员在听证会上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提问,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现场予以一一解答。后经过听证评议,各听证员均表示本案中李某桂具有非法占有明电公司电线杆的故意,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外建议检察机关考虑李某桂的家庭情况及其到案后表现等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对其批准逮捕。
李某桂涉嫌盗窃一案在决定批准逮捕后,李某桂的家属向本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家属在该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已经退还被害方同样数量的电线杆,并且进行了赔礼道歉,与被害方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因本案牵涉当地农网改造的建设,涉及服务非公经济,根据当前检察机关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主动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大局意识,使办案符合“三个效果”相统一的要求,有利于三源公司开展当地农网改造的建设工作,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向办案机关提出该建议。
该院举行此次公开听证会,是贯彻落实 “应听证尽听证”要求的具体实践,也是“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在涉企案件中的有效应用,将服务营商环境工作举措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也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表现。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刘炳生 廖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