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籍男子李某甲为牟取私利,以帮助购车以及办理车辆按揭贷款之名行诈骗之术,从中骗取他人巨额财产。近日,由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甲诈骗案公开宣判,苍梧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甲为骗取肇庆市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的车辆按揭贷款,先以支付定金预购车辆的方式骗取梧州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信任,让该公司将一辆宝马牌小轿车过户到其姐姐的名下。之后,李某甲虚构通过抵押该车办理贷款的事实,博取肇庆市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的信任后,以其姐姐的名义,在苍梧县辖区与对方签订相关借款合同。李某甲获得该公司的贷款后,隐瞒已经获得贷款的事实,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购车款给梧州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也没有到肇庆市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车辆抵押手续,而将该款用于挥霍消费等其他用途。经查,李某甲共计骗取肇庆市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148100.42元。
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甲又以帮助李某乙代购汽车为名,在梧州市龙圩区与李某乙签订汽车代购合同后,虚构需要支付定金、购车首付款、购买保险以及购置税等事实,骗取李某乙人民币124784.22元。此外,李某甲又虚构帮助李某乙办理车辆按揭贷款的事实,向山东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理韦某某办理贷款,从中骗取韦某某人民币17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提起公诉。经苍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认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龚云松 何家进)